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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

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力就被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被纳入生产过程,因此,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场所、对象、工具等基本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来完成用人单位指令的业务工作。

第四,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为了保护稳定的劳动关系,国家通过大量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予以规制……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基本上法院都会以此为判断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

王川停顿了下,接着道:“下面我介绍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比如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雇佣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受雇人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大体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双方以结果为导向,劳动结果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做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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