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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我将殷氏范氏合作合同单独放一边,申明:
“这个我看过了,没关系,给我收着吧。那个我”
父母的信件,我想现在就烧了它。
布莱恩将另一沓已经整理好的文件给我,说:
“我看看再说,这个想收就收着,不要紧。”[
四少点头,淡淡的扫过大家,道:
“大家注意了,现在没多少时间,大家都争取一遍过。所有东西分三类:一,可以作为呈堂证供的,立刻挑出来放一边,我们要尽快做相应准备;二,可以拿出去给人看的,放另外一边,注明类别,复印留底;三,特敏感重要文件,拿来给我过目,再做决定。明白的话就开工,做完休息。”
四少的话像钟楼的钟声一样敲过,震得大家心神一动,开工,做完才能休息,不讲时间的。
至于能作为呈堂证供的,当然要符合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能见天日;或者反过来说,不是后两类的,就是第一类。
当然,过了诉讼时效的除外。
诉讼时效,我大致上还记得,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呃,具体的,大概是这样(具体的大概是,我很有才吧,但我就记得这些啊):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我们现在整理的证据也类似;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我刚才说那句话也是这意思,但是法律上经常会有一句
“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所以人家让拿来,我就乖乖拿来了。
其结果,还是有好多超过诉讼时效,呵。
不过没关系,诉讼时效总有特殊规定的,而像某些人和黑道有涉,似乎不用管时限,就足以让他们身败名裂;或者,身败名裂的威胁能让他们确定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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