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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看守所,马不停蹄的直奔检察院,在案卷材料中林睿看到罗小雪的确有盗窃前科的,受过一年的有期徒刑刑罚。⒉3TT这个小区名叫“梓昊”,可以确定和罗小雪所写的“梓旻”是同一小区,通过监控摄像等视频资料、出租车行动轨迹、手机信号轨迹、现场提取的鞋印等客观证据,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罗小雪的供述等主观证据,表明11月8日下午三点多钟,罗小雪到过案现场梓昊小区1o幢1单元。
引起林睿注意的是,11月8日下午5点多,梓昊小区1o幢1单元有两名被害人分别报警称家中失窃,住在12o1室的住户声称被窃十万元现金和价值三万元的铂金手镯,住在12o3室的住户声称被窃五万元现金。还有一位住在9o5室的的被害人,于11月1o日报案称家中失窃共价值一万四千多元的两条黄金项链和一枚黄金戒指。
但在案中心现场(梓昊小区1o幢1单元12o1室、12o3室、9o5室)均未提取到罗小雪的指纹、鞋印、dna等证据,同时林睿想到9o5室的报案时间和11月8日存在一定的时差,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嫌疑。
林睿又看到,罗小雪对被指控的三件盗窃事实予以否认,但其承认了方才告诉林睿的三次盗窃未遂事实,并且在多次笔录中,罗小雪均供述称他和小石头进入电梯后分开在不同的楼层单独实施盗窃,但不清楚对方偷到什么财物,事后也没分赃。
而小石头只有在到案后第一份笔录中承认他和罗小雪坐出租车到梓昊小区里的高层楼房实施盗窃,他自行到坐电梯到十楼,罗小雪去了几楼他不清楚。他到了十楼之后,先敲门,确定里面没有人就用随身携带的进行开锁,之后进去盗窃,偷到哪些东西记不得了。下楼后看到罗小雪在等他,之后两人各自离开。但在此后的多次供述中,小石头都否认了他到梓昊小区实施盗窃,声称他和罗小雪到梓昊小区找朋友玩,但朋友恰巧不在家,两个人就走了。
如此对比下来,仿佛罗小雪讲的是真话了。
林睿放下案卷材料,思索着针对罗小雪盗窃的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应当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要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到盗窃犯罪,认定事实的证据一般有:(1)被告人对指控犯罪的有罪供述、目击犯罪经过的被害人的陈述或证人的证言、记录案经过的试听资料等直接证据;(2)被告人对犯罪现场的指认,被告人在案中心现场遗留的指纹、脚印、dna或被告人作案时留下的踹痕、翻痕等痕迹,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犯罪工具以及被告人窃取的赃款、赃物等间接证据。
虽然在具备上述证据中的一种或数种时仍需根据全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在没有任何一种上述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难以做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本案中,眼下没有证明罗小雪犯所指控罪行的直接证据,而他在案时间段出现在被盗单元楼等间接证据证明力较小,没有形成证明罗小雪犯盗窃罪的完整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罗小雪到过案中心现场(即被害人居住的梓昊小区1o幢1单元12o1室、12o3室、9o5室)并窃得被害人价值十九万四千多元的现金、饰等物品的事实。
难道罗小雪确实讲的是真话?
林睿不敢相信自己的推理,眼前的证据说服不了她,准确的说,她不愿被说服,连她自己也不相信罗小雪没有盗窃这三户人家。为什么不相信,林睿说不出来,摁捺住即将爆出的困惑,出了检察院,直奔梓昊小区。
梓昊小区是笠州市的拆迁安置小区,和林睿家一样,处在城乡结合的地方。小区面积较大,可管理似乎有些混乱,小区门口和小区内的人行走道上随意停放着汽车,小区内种植的树上到处拉满了铁线丝,上面晾晒着衣服和被子。
林睿见门口站着两位保安,走过去问他们1o幢1单元在哪里,保安毫无戒备,不问林睿去找谁,也没让她登记身份,直接将1o幢楼指给她看。林睿走到1单元的楼底下,防盗门是开着的,同时她现除了装有监控探头的一楼电梯出入口处,还有地下车库出入口、楼梯等多条与外界相连的开放通道。地下车库里虽有监控探头,但监控范围有限,重要的区域如上下楼梯处反而成了死角,这一切意味着监控探头并不能反映进入这幢楼的全部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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