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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女法官道。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但需要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案件。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周俊水有严重过错,周俊水长期酗酒后辱骂、殴打、虐待其父母,为村民所共知。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周俊水仍不知悔改,及至案发时仍在辱骂、殴打其父
《律师本色》第339章有心无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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