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匠、军籍若想若想脱离原户籍却极为困难,需经皇帝特旨批准方可。除此之外,只有参加科举考试来改变自己的户籍和命运了,比如明朝“万历朝”的内阁首辅张居正,其实就是“军户”出身,靠当官才改命。
而“轮班匠”的劳动是无偿的,要受到工官坐头的管制和盘剥。若工匠以怠工、隐冒、逃亡等手段进行反抗,则会受到官府严厉惩罚。不过,到了后来,明朝不得不制定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以银代役法”。
从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起,“轮班匠”一律被征银,而官府衙门则“以银雇工”。就这样,“轮班匠”实际名存实亡了。为了生活,其身隶匠籍者,还可自由从事工商业,但其人身束缚也大为削弱。
从明朝中期开始,逐步深化的“匠役改革”无疑促进了民间手工业生产的发展。等到了接下來的清朝,则持续了四五百年之久的“匠户制度”也正式终结。不过,生活在社会底层的老百姓,该怎么穷困仍不变。
在明朝时期,“匠户应役”时,“每日绝早入局”,在官吏监督下造作(打工),“抵暮方散”,工作很辛苦,类似后世的996和007。其中,有一部分家入局造作。他们多是原来被俘的工匠或被抑逼为工匠的俘虏,除了官府发给的盐粮和偶尔赏赐的衣物外,没有其它任何收入,因而生活艰难,堪比后世“劳改犯”。
由于衣食不给,“匠户应役”时,常常发生质典子女之事。另一部分是工匠自身入局、院“应役“,得到一份盐粮后,工余(下班后)可以回家和家属一起工作,自行买卖。他们多是从民间签发的“匠户”。
这些“匠户”的处境比前者要好些。但是,管理局、院的各级官吏,依旧往往巧立名目,“捕风捉影,蚕食匠户,以供衣膳”。所以,不论哪一部分“匠户”所受剥削和压迫,其实都很沉重﹐只是程度稍有些差别。
和“民户”中的“牧户”、“农户”、“渔户”、“猎户”、“军户”、“站户”等一样,“匠户”中也有一小部分富裕的“上户”,而从元朝起,官府衙门就从他们中间选拔局、院官吏来负责管理,故待遇与一般“匠户”有所不同。
到了明朝洪武二年(西元1369年),明朝官府下令:“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匠户”隶属于“工部”,分“轮班匠”、“住坐匠”二类。
明初规定,“轮班匠须一年或五年一班,轮流到官手工作坊服役,每班平均三个月。‘住坐匠’则是每月赴官手工作坊中服役十天;若不赴班,则须月出银一钱由官府另雇他人。”
这两类匠户在当值以外的其余时间,都可以自由“趁作”(安排),并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终年被拘禁在官府手工作坊中劳动的束缚。但是,匠户在身份上仍是“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役皆永充。而匠户子弟被征入“内府针工局”习艺者号”幼匠”。“匠户”除了可免除一部分杂泛差役外,正役和税粮是不能免除的。
“匠户”在作访中要受到官吏的层层盘剥,而各“监局”的宦官们亦多占“匠役”。因此,工匠中常有怠工或逃亡的情况。比如明朝天顺十年(西元1460年),工匠们先后逃亡者,就曾一度多达三万八千余人!
明朝官府一方面设法招抚“匠人”,一方面又将逃亡“匠户”发往卫所充军,而知情不举者,亦充军边疆。
于是,到了明朝成化二十一年(西元1485年),明朝官府因人手不够,被迫下令“轮班匠”可折收银两,即“南匠每名月出银九钱,北匠每名月出银六钱。纳银后,“轮班匠”们便可免赴京当班(见匠班银)。
至明朝嘉靖四十一年(西元1562年),明朝官府进一步改革“匠役制度”:每名“轮班匠”每年纳“班匠银”四钱五分,从而废除了“轮班制”。按照朝廷规定,“住坐匠”仍需按月当差,故而“匠籍制度”并没有取消。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匠户”对于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日趋松弛。到了清朝的顺治二年(西元1645年),清朝官府宣布废除“匠籍制度”。这些都是后话,因为就目前来说,明朝末年的底层百姓仍很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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