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5章 给住建厅把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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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50万套共有产权房、公租房,没啥说的,全部重新分配,这次可不许出现徇私舞弊现象,必须要让有需要的人拿到房,任何人胆敢违规违纪,那没啥说的,坚决予以双开,具体工作唐冰省长负责,住建厅实施。”
唐冰点头说道:“好的,我会加强监督。省长,对于这50万套收缴回来的保障房,法院的同志和我探讨过几次,我想提个建议。”
“提建议是好事,我就那么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把你为难成这样?”
唐冰笑了笑,说道:“省长,这些房子是强制性查封了,如果就这样无条件收缴了,原房东确实经济上受到很大的损失,虽然他们确实违规违法违纪,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常常被一些托关系走后门的人挂在嘴边,以为法律可以徇私情。然而,情况并非如此。
这里的‘人情’并非人之私情,而是指本于人性的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法律不外乎人情,是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而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谓的天理。人情、国法、天理是相互统一、相互依存、契合无间的。
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不能够秉持法律顺人情、合天理的道德理性,而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条文,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种‘法律与人情’之间的冲突。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gòйЪōΓg
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顺应人情,法律褒扬和滋润人们共同的道德感情。法合人情则兴,法逆人情则竭。情入于法,使法与伦理相结合,易于为人所接受;法顺人情,冲淡了法的僵硬与冷酷的外貌,更易于推行。”
当面临一些法律不足而人情所共喻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会使结果明显违背公众的道德情感时,应当带着思考服从制定法,多体察人情所共喻之处,使裁判结果‘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
王鸿涛笑道:“还是我们女同事细心,怕我自己打自己的脸,不能接受建议,真是煞费苦心呀!你的意见我同意,在执法的过程中,我们要一个尺子衡量,必须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果不那样我们的工作也没法开展。到了处理的时候,咱们可以商量,50万套房子,少说也有一两百亿的价值吧,放在谁身上都要跟你急,所以就出现了大唐不夜城聚众请愿事件。为什么当时我没有妥协?就是为了表明政府的态度,如果谁都拿不合理的理由要挟政府,难道都要妥协吗?基层现在有种乱象,什么事都要往政府推,基层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很容易妥协。我举两个例子:第一,交通肇事死了人,家属把死者直接抬到县政府,就能从政府拿到钱;第二,有个女孩被强奸,犯罪者已经绳之以法,民事部分也就行了赔偿,按理这事已经了解,可家属和政府多年纠缠不休,竟然真的要来了一个分配工作的指标,理由是他们女儿没法活人了。当分配的时候,他们又提出要求,把工作给儿子。仅仅半年后,他们又开始上访,给女儿要工作。
这些现象说明了什么?软弱无能、息事宁人,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这种现象是要不得的!这个问题咱们以后在探讨,继续说50套房子的事。唐省长提出的意见很合适,也很及时,我同意按照当初购买价给予返还,但是,必须要让他们意识到犯的错误,惩罚还是要有的,否则对主动腾退房的不公平,那五万的罚款是有法可依,继续执行,这项工作由法院去做,蔡院长,还得继续辛苦你,这次的执法行动,公检法系统出力甚多,谢谢你们!”
法院院长蔡成勇忙说:“省长见外了,这是我们应该做的,省政府的命令我们坚决执行。”
王鸿涛继续说道:“既然今天的会议是关于保障房,那我就多余说两句,也算是给住建厅提几条要求:不管资金闲置或违规、配套滞后、位置偏远,根本问题是地方过分重视保障房拉动投资、稳定经济的功能,而不是住房保障的社会性、财政之于政府应是公共服务供给。
首先,让保障房回归公共财政职能,剥离经济增长功能,这才能确保保障房资金投入和建设进度,公共配套与保障房建设同步推进;
其次,回归保障房‘保基本’住房需求,违规侵犯公共资源者以诈骗罪论处,从根本上杜绝屡禁不止的寻租乱象;
再次,对于进入存量时代的地方,要以‘补人头’取代‘补砖头’,加大货币补贴的占比,让符合条件者持币到市场上租房、买房;
最后,为避免保障房“乱象”愈演愈烈、屡审屡犯,当前亟待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尽快出台《秦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这样的法规,将保障房供给的公共财政职能、保障房建设、分配等成熟的做法明确下来,作为地方及职能部门责权利标杆,开展工作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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