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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两种制度都是先民几千年来治理边疆经验的结晶。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继承了土司制度的精华。废除土司制度也并不是对它的全盘否定,不是说土司制度已经一无是处完全没有价值了。
即便终其明清两朝,哪怕是清朝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后,仍有不少区域还是遵循土司制度的管理。
只是到了一定阶段,土司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这是大势所趋。
土司制度,封土官治土民,实质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与少数民族统治阶级人物联合起来统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后,虽然对土司制度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但万变不离其宗,都是在强化“以夷制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开明清两朝土司制度的史册,把土司辖区千方百计化小而不许坐大的事俯拾即是举不胜举。
据统计,明朝在云南境内设置的土司就有三百余家。明清两代,云南的土司将近六百家。云南的土司设置星罗棋布,因而《明史·云南土司传》的作者写道“名目淆杂,难于缕析。”
其实,种种分化设司,在同一地区内设多个土司,各自为政互不统属的政权,说得难听点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对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断从政治与经济上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又可以加强朝廷对少数民族地区稳固的统治,这或是土司制度的本质。
这样看的话,土司制度开始实施之日就蕴藏着改土归流将要到来之时。
因为土司制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着朝廷与土司之间、土司与土司之间、土司内部之间争权夺利的复杂矛盾,而且也使阶级压迫和民族之间的隔阂日趋严重,种种矛盾尖锐激化,经常发展成兵戎相见武装斗争。
所谓云南的“西迤土司无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这种兵连祸结国不安宁民不聊生的情况——这是土司制度在政治上极其落后的体现。
经济上就更不用说了,土司制度下的居民经济负担明显加重。因为不仅要承担原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盘剥,还新增了朝廷的经济征取,等于是受到双重剥削。
就领主土地所有者,对当地居民的盘剥比以前更凶了。因为朝廷许诺在实行土司制度的地方不变动原有的经济制度,即允许领主土地所有制继续存在,允许土司横征暴敛。
土司得到这尚方宝剑,自然毫无顾忌变本加厉地剥削。
除征收官租外,还要负担繁重的苛捐杂派和劳役。有的杂派达数十种,比如土司子女嫁娶钱、生育钱、满月钱、满岁钱、读书钱,还有土司家族的伙食钱、拜佛钱、出门钱、走路钱、丧葬钱、修建钱等等。
固定的劳役则有守坟、抬轿、割马草、刮马屎、吹喇叭、打扫衙门、做家务事等等,名目繁多不胜枚举,远远超出正规官租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很明显,土司制度导致土司对人民的剥削是极其残酷的。
朝廷对土司地方采取不改变原有的经济制度的方针意味着什么呢?
意味着明知那地区经济落后,却不予扶持帮助而只管征取。征取的项目主要有差发、朝贡、供证调、承袭纳谷以及巧立名目的额外征收。
“差发”,是指按年征取一定数额的金银。差发银在当时人口少、生产水平低、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条件下,把实物变换为金银价格悬殊,常常发生无力纳完的事。
“朝贡”,是一项很重的经济负担。因为所贡之物是地方名贵的特产,数量有限,价格高昂。
“供征调”,同样是一项巨大的经济负担。征调包括出兵、出夫役、出粮、出款。
“承袭纳谷”,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明弘治年间,土司袭职五品以上者纳谷300石,六品以下者纳150 石。每石为10市斗,算起来,无论纳谷还是折银,都是一项很大的负担。
总之,无论是从政治还是从经济方面,土司制度都存在严重的弊端。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数民族中的传统势力和影响,建立和巩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以便能够“保境安民”,而土司则借朝廷的封号和许愿提高自己的地位,行使特权残酷地进行压迫剥削。
弊端已经日益凸显,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则就要出大乱子。
在这个问题上,以后世的视角,朱翊镠肯定比申时行、许国看得远多了。
然而,这个问题沟通起来却很难,操作起来更是难上加难。
但不正视不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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