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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召开的内部会议是一次针对新入职律师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们的一次学习交流会。这种形式的会议在律所里面很常见。因为年轻的律师们大多没有什么经验,一般情况是由老律师拿出几个成熟的案例大家一起分析讨论,然后老律师再予以点评和指导,类似于导师带徒,以老带新。
今天的交流会上,李律师举出了下面一个案例。
被告与原告系邻居。被告在其自家院内饲养有蜜蜂。2000年8月,原告在自家院内洗衣服时被蜜蜂蜇伤,住院治疗3天,花去医疗费266.10元。原告以被被告饲养的蜜蜂蜇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让大家讨论法院会如何判决。
坐在李律师对面的韩律师刚刚在律所实习满一年,已经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他首先站起来很专业的说:“各位律师,我认为,本案为被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法庭上,如果被告对原告举出的侵权事实予以否认的,被告应加以证明。被告未能证明蜇原告的蜂不是自己所养的,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其蜂伤人造成的损害负民事责任。”
“韩律师说得对,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应该判决被告将其饲养的蜜蜂挪离居民区,并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坐在韩律师身边的实习律师肖律师附和着说。
“我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出具的证据仅仅是被蜜蜂蜇过,但不足以证明就是被告所养的蜜蜂蜇伤的,原告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因此不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让被告去证明蜇人的蜜蜂不是被告所养的,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认为有待商榷。”另一个也姓李的实习律师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很好,做我们这行就需要心思缜密,反复推敲,要有自己的观点,也允许有不同的声音,现在大家可以畅所欲言,把自己对这个案子的想法大胆地提出来。”李律师投来了肯定的目光。
于是大家开始你一言我一语的讨论起来。经过一番讨论,大致分成了两个阵营,一种就是韩律师和肖律师的观点,另一种就是小李律师的观点。大家都在期待李丽律师的最后裁决。
“小霍,你也是学法律的,根据你掌握的专业知识,你也来说一说你的观点。”李律师指着霍一多说。
“谢谢李律师。我因为还没有毕业,很多知识点还没有学到,说的不好请大家见谅。”霍一多站起身,谦虚的说。
“我认为,本案中,原告在法庭上已经证明了他被蜜蜂蛰伤的事实。而被告是原告的邻居,家中又恰好养了蜜蜂,刚才在讨论中我们也能看出周边并没有人在养蜜蜂,所以被告就是案件中可能的责任人。被告想要获得免责的法律效果,就应当证明并非是自己所养的蜜蜂蛰了原告,或者证明原告被蜜蜂蛰伤是由于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提供不了这样的证据,那么我认为可以认定被告在这起案件中负有责任,应该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相关诉求。”霍一多靠着自己预习的民法知识回答道。
“大家说的都很有道理,事实上,法院最终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的判决与小霍所分析的完全相符。”李律师向霍一多投来赞许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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