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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左传》记载的用《周易》筮之时的称法
《僖公二十五年》:“筮之,遇《大有》之”睽”曰”
《昭公五年》:“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谦””
《襄公九年》:“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
2《左传》里记载的引用《周易》时的称法
《宣公十二年》:“《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
《襄公二十八年》:“《周易》有之,在《复》之”颐”曰”
《昭公二十九年》:“《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
通过对比来看,虽然是两种用法,但显然,所用的是一种文本,即“春秋《周易》文本”。不过两者运用时,在表述上是有区别。史巫用于卜筮时的称谓程式是: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或省略去《周易》名称而说:筮之,遇‘某之某曰’。如“以《周易》筮之,遇《坤》之”比”曰”。而其他人士在引用时的称谓程式则是:《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如“《周易》有之,在《师》之”临”曰”。这“某之某曰”,如同“某篇里的某句子”的说法。用今天的话说,犹如“《师》篇”临”里说”。而在卜筮上,犹如“《坤》里的”比”繇辞说”。尔后,才引出“某之某曰”里的一句话(卜筮上称“繇辞”),无论是引用以此阐明事理,或是卜筮以此联想附会人事吉凶,表明所用的是一种《周易》文本。虽然春秋时期人们使用的是一种文本的《周易》,以《周易》卜筮时言“以《周易》筮之,遇某之某曰”,引用说理时言“《周易》有之,在某之某曰”。“筮之,遇”;与“有之,在”,显然是对《周易》的两种用法,两种话语,两种性质的对待。从春秋《周易》文本的定型流传,就围绕着《周易》形成了两种话语与运用。“筮之”与“有之”也表明了两者运用《周易》是有质的不同,既理性与非理性的区别。
“筮之”与“有之”,更是表明了当时两者使用的《周易》是一种文本。当然那时的《周易》文本是不同于今本《周易》的结构形式。
通过《左传》一书中记载的筮例及引用当时《周易》文本内容来看,那时的《周易》文本,既不是用“九·六”这种数字来编排《周易》每篇里的句子为爻辞的“爻题”;而是以《周易》里的六十四画符号及名称来编排《周易》每篇句子变成繇辞的“繇题”。最具有证据证明《左传》里所反映的春秋《周易》文本不是以“九·六”爻题的结构形式,而是以《周易》里的六十四个符号及名称为“繇题”(或称“繇称”)的结构形式,莫过于《昭公二十九年》里所引的“《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这一引用例子了。
现将这一引用例子抄录如下:
“秋,龙见于绛郊。魏献子问于蔡墨曰:吾闻之,虫莫知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知,信乎?对曰:……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不然,《周易》有之,在《乾》之”姤”,曰:‘潜龙勿用。’其”同人”曰:‘见龙在田。’其”大有”曰:‘飞龙在天。’其”夬”曰:‘亢龙有悔。’其”坤”曰:‘见群龙无首,吉。’《坤》之”剥”曰:‘龙战于野。’若不朝夕见,谁能物之?”
这一段记述了“昭公二十九年”的秋天里有龙出现在绛城郊外,魏献子听说此事,并向蔡墨问龙一事。蔡墨回答魏献子时,是引经据典来证明他认为古时候是有龙的。蔡墨所引用的就是《周易》“乾”、“坤”两文里出现带龙的句子,来证明所认为古时候有龙的证据。这里且不说引用《周易》一书里带龙的句子,来证明古时候有龙的说法正确与否,但这里毕竟不是用《周易》来卜筮的例子。我们可通过这一引用例子中所引用《周易》“乾”文里凡带龙的句子内容及称谓,以此再现“春秋《周易》文本”的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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