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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华北,以满洲国国境至天津、北平以南划定为非武装地区,由华夏警察队担任维持治安。如立即缔结和约,华北行政.权仍全部属于南京zf,惟希望派一个亲.日的首长,如和平现在不能成立,即有必要建立新政.权,新政.权在缔结和约后其机能将继续存在。在经济方面,事变前已在谈判的开发矿产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日本的要求。
(3)上海非武装区须扩大,设立国际警察队管制。关于其他方面没有再加以改变的企图。
(4)要求华夏停止抗日政策。
(5)共同防g。
(6)降低日本货进口税。
(7)尊重外国人在华权利。
蒋光头听后,一时气得说不出话来。果然,陶德曼很快将日本人的意见告诉了蒋光头。蒋光头想也不想,一口拒绝了日本的七项和平谈判条件。
陶德曼在与蒋光头接触的第二天,代表德国zf通知法肯豪森,要求他按照德国zf的旨意,不要再为华夏抗日出谋划策,并要他在南京军界要员和zf要员中,利用他的特殊身份,说服华夏在适当的机会停止抗战,尤其要劝说蒋光头,接受日本人的七项和谈条件。
可是,蒋光头既已回绝了这个条件。所以,尽管法肯豪森再三做工作,他也不会同意的。
日军进攻上海时伤亡较大,需要一定的时间休整补充人员和弹药。加之要调整指挥关系,等待统帅部的作战命令,因此,推迟了进军南京的时间。
华德关系:
随着德国顾问在华工作的展开,南京国民zf从德国购买军火物资、引进军工设备的规模也不断扩大。这个过程以1934年为界,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双方的交易基本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南京zf购买的军火以枪械等轻武器和弹药为主,多用于内战,只是为装备德式“示范军”订购了少量重型武器。
由于华夏外汇储备有限,军火贸易的规模受到相当限制。后一阶段,双方改为实行易货贸易,这使得华夏得以向德国订购大批军火,以弥补国内兵工生产的严重不足。1934年8月,国民zf财政部部长孔祥熙与塞克特的好友、德国商人汉斯·克兰秘密签订《华夏农矿原料与德国工业品互换实施合同》(简称《中德易货合同》)。根据该合同条款,华夏可先行向德国订购军火物资及军工设备,然后再以农矿产品偿还。由于有了这种易货贸易合同,华夏采购额迅速扩大。
至1935年底,南京zf在德国订购的军火物资总价值已超过1亿马克。从订货的种类来看,防空炮、野战炮、坦克车等数量明显增加,这些武器显然为对日作战所需。同时,为启动塞克特提出的发展华夏国防工业的计划和满足对德出口矿产品的需要,华夏也增加了工业设备的进口。
1936年4月,中德两国zf签订了《中德信用借款合同》。这个合同实际是将先前南京zf与克兰签订的合同升级为两国zf间的合同,同时由德国zf向华夏南京zf提供1亿马克的货物信用借款。对国民zf来说,zf间的新合同无疑比同私人签订的老合同更有利,特别是从加强国防的角度来看;但对德国zf来说,这只是一笔生意而不牵涉政治立场。
当时,纳粹德国正在加速重整军备,其陆军需要在华夏检验其新式武器,国防经济部门需要获取并贮藏华夏的战略矿产原料,工业巨头及军火商人需要向华夏推销其产品并扩大销售,这几方面形成了推进对华贸易的主要力1937年6月,国民zf派遣行政院副院长孔祥熙及海军部长陈绍宽赴德洽商军火货物交换及聘用德国.军事技术人员等事项,德国zf再次肯定了易货贸易的原则,并表示愿调遣军事和技术人员来华服务。这次访问的结果表明,在华日战争爆发前夕,中德之间仍保持着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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