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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挣不挣钱的都还好说。
最离谱的一条合约,是让宁可馨促进国风社所有民乐演奏成员签约百嘉娱乐。
合同里没有写明。
但只要仔细观察,就能发现不对劲。
其中有一条条款是这样写的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百嘉娱乐将为所有成员接洽签署一切有关演出工作的事宜。合约签订期间,乙方无论是否有报酬,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他与演出及宣传有关工作、商品及其他事宜。
读起来很绕口吧?
其实很简单。
就是说宁可馨在签订这份协议之后,五年内,生是百嘉娱乐的人,死是百嘉娱乐的死人。
就算饿死,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商业活动。
百嘉娱乐方面特意加了一句,“宁可馨与国风社其他民乐演奏成员打包出道”,从表面上来看没什么问题。但倘若宁可馨今天不能说动国风社其他成员签约百嘉娱乐,那百嘉娱乐方面,完全可以抠字眼,不给她安排任何商业活动。
换句话来讲,如果她想要接到通告,除非国风社全员出道。
否则就是宁可馨单方面违约。
毕竟签约的时候,这句话写得很清楚。
虽然没有写明,让她说动国风社民乐演奏成员集团加入百嘉娱乐,但如果其他人不加入,她就没有通告。
而宁可馨的签约经纪人,在跟她签约时,许诺的却是无论国风社其他人能不能加入,都会捧她。
但这样的口头承诺,根本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应。
就算宁可馨留了个心眼,录音了,在法庭上来讲,录音这种东西,也只能作为辅助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绝对证据。
并且对方完全可以说她断章取义。
反咬她一口。
就说当时只是一开始承诺捧她个人,后来又改成了捧组合,一切以最终签订的合约为准。
那宁可馨就是上天入地,也没地方说理去。
就算再退一万步来讲,她打官司打赢了。
百嘉娱乐方面也可以说她个人形象和商业价值问题,没有合作和资方想用她。不是百嘉娱乐不给她接洽商务合作,而是她自身没有价值。
总之签了这份合约,就是人家百嘉娱乐说了算了。
最终解释权,归百嘉娱乐所有。
冯知衡和冯知瑾看过合同,纷纷表示不会加入百嘉娱乐。
来之前,宁可馨的经纪人向她口头承诺。她来做说客,说动国风社一个成员加入百嘉娱乐,给她十万块提成。谢凝、夏萱萱、郑书墨、冯知瑾、冯知衡,他们五个人如果都加入了,她立刻就能拿到五十万。这对于普通小康家庭出生的她来讲,属实是一笔巨款。
很难让人不动心。
她这个年纪,根本抵挡不住社会上的各种诱惑。
家里条件普普通通,同学中却不乏有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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