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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们放假了,最高法还是要有工作的。书记员和助理们上班到七月底,八月初开始放假,有六周带薪假,也是很不错的。
实习生们也上班到月底。
大老板不在,大家都学会了摸鱼,一起快乐的摸鱼。
几乎每晚都有各个学校的同学聚会,几乎每个人都想请张文雅参加。绝大部分法学院实习生都不超过三十岁,下班后只想着玩,想着上哪儿消磨到午夜前的这几个小时。艾尔温因为要去打工,通常不参加;张文雅则是每天下班就被未婚夫接走了,参加聚会的次数很少,一般一周顶多一次。
肯尼思教她聚会要去,但也不要每次邀请都答应,王室要有王室的尊严。
是这样吗?张文雅只是单纯的觉得他们喝酒太多,不喜欢。美国真不愧是酒精饮料消耗最大的国家,整天看这些人喝酒喝酒,就是金斯伯格也会在办公室藏着几瓶酒,偶尔小酌。
未婚夫倒是很自觉的,说戒酒真的戒酒,吃饭的时候都不怎么喝酒了,只会在宴会的时候小酌一杯,绝不喝第二杯。
这对嗜酒如命的爱尔兰后裔来说多难呀!
整天看卷宗确实很心累,美国法律是判例法,法学院天天研究过往案例,但其中有很多是一两百年前的案件,而最高法的案件都是近几年的,每天看这些案件,真的很容易怀疑人性、怀疑人生。
比如查最高法近二十年维持死刑的案件,其中有一件《希思诉阿拉巴马州案》,案件发生在1981年,希思雇佣两名案犯杀害他怀孕九个月的妻子瑞贝卡,希思住在阿拉巴马州,但在隔壁的佐治亚州雇佣了两名案犯;两名案犯在阿拉巴马州的希思家绑架了瑞贝卡,之后瑞贝卡的汽车和尸体在隔壁佐治亚州被发现,死因是头部枪伤;
佐治亚州警方很快锁定了希思有杀妻嫌疑,将其拘捕归案,希思承认了买凶杀妻,因此换取到佐治亚州da的认罪协议,背叛终生□□;随后,阿拉巴马州法院陪审团以绑架谋杀罪宣布希思有罪,法官判决其死刑;
希思认为犯罪发生在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没有管辖权,以此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上诉;阿拉巴马州最高法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
于是这个案件来到了最高法。
该案在最高法得到了八比一的裁决,判定维持阿拉巴马州最高法的二审判决。
数年后希思执行死刑。
此案便符合“罪大恶极”的犯罪特征瑞贝卡身怀九个月身孕,就是一尸两命。最高法的多数意见书也很清晰简单,希思被判死刑符合“民意所向”。当年这个案子在阿拉巴马州、佐治亚州乃至全美都轰动一时。对于堕胎都撕了几十年的美国人来说,一个就快要临产的胎儿已经可以算成“人”了,那指定不是杀妻一项罪行啊,是杀妻杀子,多么残忍!多么魔鬼!
张文雅把这个案卷提出来给达丽雅和艾尔温看了,然后给她们说了发生在中国的一个案件丈夫与妻子有了一女一子两个孩子,婚外情爱上了别的女人,要跟妻子离婚;婚外恋人不愿意抚养“别的女人的孩子”,担心男人以后不会疼爱他们的孩子,于是这个禽兽不如的男人将两个孩子从十几楼的高楼扔了下去,孩子当场死亡,男人居然还在邻居面前表演“痛不欲生”。
就连一向冷静的艾尔温也受不了,“为什么?如果他不想要孩子,就别争孩子的抚养权,他完全可以离婚后再婚,为什么要杀孩子?”
“据说是他的婚外恋人要求他‘解决’孩子们。”
达丽雅脸色苍白,“我不信。为什么会有这么愚蠢的人?他们不懂这是犯罪吗?孩子的母亲呢?你们中国警方怎么勘探现场的?这个案件最后怎么样了?”
“中国警方很快锁定了是孩子们的父亲谋杀了两个孩子,他和他的婚外恋人都被逮捕了,并且很快开庭审判,两个人都是死刑。这个案子当时——总之中国群众都很愤怒,一致要求死刑,不接受死刑之外的判决。”
达丽雅和艾尔温都若有所思。
艾尔温说“所以这个案件体现了‘民意’,对吗?”
“对。中国古代司法界有一句话,叫‘法理不外人情’,意思是法律也要考虑到人性和情理,比如中国古代重男轻女十分严重,丈夫在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杀妻而无需承担罪责,妻子如果杀夫,则要重判,但如果这个丈夫不孝顺父母、家暴妻子和孩子,邻居都表示丈夫该死,妻子很惨,那么妻子就可以获得‘特赦’。这就属于‘有前提的法外开恩’。”
达丽雅说“但民意实际上是无法量化的概念。”
“对,很难量化,特别是在现在,网络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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