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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表答辩意见。”长相清秀的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的其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被告该行为不构成违法解除。”被告席上一位打扮很干练,看起来三十多岁的女人说道。
刚才书记员核实双方身份之时,王川了解到她是被告公司的法务专员。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能调解吗?”长相清秀的女法官例行公事道。
“只要对方同意给钱,我们同意调解。”王川道。
“被告不同意调解。”女法务专员道。
“既然双方达不成一致,下面继续审理,原告举证!”长相清秀的女法官说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证明原告有权在国内就业,其是被法律保护的劳动者。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原告不存在过错,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粤省劳动部门发布的二零零九年社平工资标准,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
举证完毕!”王川说完看向法官。
“被告,质证!”长相清秀的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是根据双方约定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第四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长相清秀的女法官面无表情道。
“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已有约定在先,原告也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随时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
第二份证据,证人证言,证明原告患有灰指甲病,不适合做西厨顾问,所以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
举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原告质证。”长相清秀的女法官机械的说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条款根本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被告利用优势地位,设置的格式劳动合同条款剥夺了原告的权力,应属于无效条款。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不是以证人证言所载内容为依据做出的。
该份证据属于证人证言,仅凭一纸空文,没有证人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应被采信。另外,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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