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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二月份时,因为业务不多,一天中午我乘坐电梯下楼去吃饭,无意中看到一个广告,是关于美容整形的。
我平时对这类广告没兴趣,但是当日我看到广告中的女人后,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
虽然广告中的女人不是露的全脸,但是从鼻子、眼镜和嘴唇等几个部位,可以推测出这个女人的大概样子。
后来我拨打电话联系了做广告的医美公司,对方听说我对整形感兴趣非常热情。邀请我去她们公司面谈。
我第二天便去了医美公司,以为我老婆咨询为由,要求她们给我展示下广告上的女人的效果。
她们称这是她们公司在Han国的合作方提供的,不是她们公司的,如果我老婆想做成这样,她们可以帮我们联系Han国那边的整形医生,安排手术。
最后在我的坚持下,她们向我提供了几张照片,当我拿到照片后顿时感觉天旋地转,一下午魂不守舍无法安心工作,当晚我拿着照片回到了家里,将照片扔在了我老婆的面前。
当她拿起照片看后,我发觉她一脸的惊慌。
起初我问她是不是整过容,她支支吾吾的不说,到了后来她看我急了,便说出了实情。
五年前,她受了她闺蜜的影响,一心想找个有钱人嫁入豪门,但是她的样貌不出众,又没有她闺蜜身材好,一直未能如愿。
后来在她闺蜜的鼓动下,花费了七十多万去han国做了整容,此后她凭着人造的美貌一直穿梭于各种高端宴会,有不少人对她表示爱慕。
后来她认识了我,见我年轻帅气,又小有身价便开始跟我谈恋爱,最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事情败露后,她求过我。我要求看她未整容前的照片,她说什么也不肯,我认为她一直是在欺骗我,而且涉嫌诈骗。她的真正目的是凭着人造美色骗取我的家产。
所以我坚决要求离婚!这就是全部案情。”客户喝了口茶水道。
“嗯,我明白了。
但是根据婚姻法,您所说的情况并不构成无效婚姻,也不是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一般是以感情破裂为标准,而感情破裂没有明确的标准,很多时候要看法官怎么认定,主观性比较强。
至于您说的欺骗,或者诈骗,我认为不构成诈骗,诈骗罪是一项很重的罪,一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
你们是夫妻关系,您爱人之前做整容没有告诉您,我个人认为这种人身关系的案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至于说欺骗,按照您所说似乎可以沾上边,但是法律上只规定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未规定整容这类事情要告知婚姻缔结方。
而且,就目前来说,是否构成欺骗,不论是理论界还是法律实践中,均未达成一致。所以说您这个案子风险还是有的。
不过,至少整容这事已经造成了你们夫妻不睦,这是事实。法官应该也会考虑。不过第一次能否判离,我没有把握!”王川坦诚相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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