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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杨凌指出张伯和在买下白草山后的十多年里未向顾家索要白草山是错过了诉讼时效,视同放弃了索还白草山的权利时,身为主审官的房彦谦眼前陡地一亮,不待张伯和开口,率先向杨凌问道:“杨凌,你所说的诉讼时效是什么意思?”</p>
杨凌自得知顾沁儿已被捉到案的消息后,心中最担心的便是她会被疑作朝廷反叛,但据昨日他参与堂讯过程中对房氏父子言行举止的观察,已初步认定,房氏父子还未将顾沁儿当作朝廷的反叛对待,感到庆幸之余,又不禁替顾沁儿在白草山之争一案中的不利处境担起心来。</p>
他原本学法律的出身,自然也难以条分缕析地从法律的角度思索出一个能够帮顾沁儿开脱罪责的办法,辗转反侧,苦苦思索了一整夜,直到今晨拂晓时分,才倏地回想起了在大一公共课上学习过的有关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进而也顾不得细想这一法律规定在古时是否适用,自以为终于能帮上顾沁儿的忙了,于是便在方才张伯和声称自己既出资买下白草山,便可随时向顾家提出索还白草山的请求时挺身而出,当堂说出了诉讼时效四个字,欲以此为据,向房氏父子表明张伯和已无权向顾沁儿索还白草山,白草山理应归顾氏后人顾沁儿所有的事实。</p>
如今被房彦谦问到什么是诉讼时效时,杨凌才陡地意识到自己目前正身处一千多年前的隋朝,古时的法律制度很可能与现代不同,其中并无诉讼时效的任何规定,但也只能硬着头皮、整理着思路回答房彦谦道:“禀老爷,就白草山一案的实际情形而言,并不是杀人越货之类的重案,本是因白草山归属而产生的民间纠纷,因此小的以为,张先生在出资买下白草山之后长达十多年的时间里,既没有向顾家提出向其交付白草山的要求,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将白草山改注为自己名下,远远超过了应当提出诉讼的时间,理应视为其已主动放弃了对白草山主张权利,所以请老爷据此断定,顾姑娘作为顾家唯一的后人,仍是白草山的地主。”</p>
杨凌解说得虽然很不专业,房彦谦听得却十分专注,听罢杨凌的解说后,他手举着张伯和与顾沁儿父亲签订的那份购买白草山的书契问道:“杨凌,你的意思是说,在经过足够长的时间之后,这份书契便失效了?在道理上似乎有些说不通吧?”</p>
“并不是这份书契失效了,而是官府可以认定张伯和犯有不履行这份书契的过失,进而断定他已不再具备对白草山主张权利的资格。”杨凌根据自己对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的理解,向房彦谦作着解释。</p>
房彦谦是位熟谙律令的能吏,自然清楚地记得无论是前朝的相关律令,还是开隋以来颁布实施的《开皇律》中都没有明文规定,一方在出资购买下地产之后,如果在一段时间里未要求出卖一方向其实际交付该项地产,便视同不再具备对该项地产主张权利的资格。</p>
但是,杨凌今日在公堂上贸然提出的诉讼时效这一说法,显然令房彦谦受到了启发,无意当中找到了一条妥善处置白草山这桩纠纷的新的途径,故而才引起了他极大的兴趣。</p>
为官多年以来,房彦谦审断过数以百计的案子,一向遵循的都是犯有过错一方必须为其犯下的过错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一条断案的铁律,而杨凌方才向他做出的解释正是建立在张伯和在长达十多年中并未主张过对白草山的权利,从而应当视为犯有过错这一基础上的,正契合了房彦谦长期遵奉和秉持的理念,这也是他最终选择支持杨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p>
“张伯和,你能对本使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解释,来说明为何在出资买下白草山后,十多年未曾办理过户手续吗?”房彦谦转向张伯和问道。</p>
张伯和早已从房彦谦向杨凌接连追问诉讼时效是何含义的举动中察觉到了他多半已听信了杨凌的话,于是也及时改变了自己的态度,仍没有正面答复房彦谦,只是答道:“在下重申,当初是为接济顾家的原因才出资买下白草山,时至今日,仍无强迫顾小姐归还白草山之意,只是想收回当初的这笔投资,不至使在下受到损失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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