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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城著名华人问题专家廖建裕说:“独立前,印尼原住民民族主义者的注意力集中在荷兰殖民者身上,华人此时尚未成为他们的主要目标。独立后,印尼民族主义确立了以下目标:1是建立1个现代印尼民族国家,在这个国家里,各种不同的族群整合成为1个新的印尼民族;2是获得经济独立。”正是在这1民族整合创建1个新的印尼民族和争取经济独立的过程中,印尼国内的正治、经济和社会环境以及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印尼华族的正治地位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印尼独立以后,由于入籍问题印尼华侨社会开始分化为华侨和华人。
荷印殖民时期,殖民当局实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的国籍归化政策,规定在印尼出生的外侨及其子女都属归化之列,但2战前印尼华侨归化人藉者不多。
印尼独立后,曾先后制定了几部国籍法,具体到苏佳诺时代有1946年、1954年和1958年等3部国籍法。根据这几部国籍法,印尼官方的国籍政策可分为主动制和被动制两种。被动制国籍法是指外侨若在印尼官方规定的时间内不向有关部门登记,即表明已选择了印尼籍。主动制是指外侨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备齐各种必要的证件向印尼有关部门选择国籍。
印尼独立初期,新官府在华侨入籍问题上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被动制原则,基本欢迎华侨归化。1945年9月,苏佳诺在会见著名华裔人土柯全寿和洪渊源时表示:“新生的印尼官府已采纳出生地主义作为国籍法的原则。因此,在印尼出生的所有华人,即曾经是荷兰属民的所有华人,以及他们的子女都可依法获得印尼国藉。”同年11月1日印尼官府发布的《印尼共/和/國宣言》声明:“我们不仇视外来民族……我们将实现我们独立主权,制定国籍法,使亚洲侨民后裔和欧洲侨民后裔尽快地成为真正的印尼人,成为印尼的爱国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这1宣言表明了印尼官府对当地出生的华侨加入印尼国籍所持的积极态度。
1946年4月10日,印尼大统领苏佳诺签署颁布了《印尼籍民与居民法令》(1946年第3号令),采取了方便印尼华侨入籍的被动制国籍政策。规定在印尼出生、连续在印尼居住5年,已满21岁,巳婚的非原住民后裔,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表明自己的态度(指不愿加入印尼籍,或表示他已加入外国籍),就被认为选择了印尼国籍。
这种入籍办法手续简便,进1步表明印尼政府欢迎华侨加入印尼籍。但是,蒋光头所代表的国民官府却通过其驻雅加达代表,表示不同意采用被动制的原则,认为主动制原则更皿煮。然而,大多数华裔却同意被动制原则,因为实行被动制,他们便可享有和原住民1样同等的地位,而如果采用主动制,在选籍以前他们便属于外侨,只有当他们决定选择印尼籍时,他们才能成为印尼公民,或被称作“新印尼公民”。不过,印尼官府仍然坚持其原来的主张,认为他们有权确定谁是它的公民,有权规定入籍手续。同时,为了表明印尼官府不想使华裔处于无法拒绝印尼国籍的受强制地位,经过印尼中x央x国x民委员会执委会的同意,将选籍的考虑期限又从原来的两年,再延长两年。
印尼官府之所以坚持被动制,是因为被动制将有利于减少印尼的外侨人数。
总的来说,当时住在印尼共x和x国管辖区的华侨支持此公民法,而且1些华侨正治活动家早已与印尼共x和x国1道合作工作,但是大部分华侨仍采取观望态度,因为他们住的城市几乎都还掌握在荷蘭殖民者手中,他们忙于保护自己的生命、住房和财产。印尼内阁總理在1次讲话中说:“我们已经宣布他们是印尼共x和x国公民,对那些刚到印尼来居住的华夏侨民,我们应该以友好国家的侨民来对待。”
1949年荷蘭与印尼共x和x国签订了圆桌会议协定,再次肯定被动制的国籍法,并规定人籍的期限从1949年12月27日延至1951年12月27日。除了重申上述规定之外,又规定非出生于印尼的华侨,如果侨居印尼5年以上者,亦可申请加入印尼籍。
1950年8月15日,统1的印尼共x和x国成立。当天,印尼官府颁布新的国籍法,再次重申“被动制”国籍法的合法性,并规定,凡符合入印尼籍条件,但又不愿意加入印尼国籍,而恩意选择保留华夏国籍的华侨称为“办理脱籍”者,凡办理脱籍者必须具备足够的证件。若不具备充足的证件,不得办理脱籍。据统计,自该法实施到1954年,依被动制入印尼籍的约占华侨总数的30拒绝入印尼藉者约占70%。当时印尼外侨事务局估计华侨有300万人,入印尼籍的有90万人,保留华夏国籍者有210万人。
造成在“被动制”下入印尼籍者只占总数30%的状况,主要原因是新华夏成立后,她的国际地位大大提高,印尼又是和新华夏最早建交的东南亚国家之1,影响所及,大多数华侨以保图华夏国籍为荣,国家认同观念仍多倾向于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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